出境游同行合作合同

编号:(             

甲方: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中国五矿大厦1322


乙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它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合作提供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自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一条 合作双方资质及合作内容与形式

1.甲乙双方保证与本合同有效期内均具有合法从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旅游产品信息,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利用其资源渠道对相应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并以乙方名义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日于    (填写地址)    签订。

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任何口头和书面信函。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以书面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本合同约定方式,不定期地向乙方发布产品、产品说明等;甲方已发布产品及费用等若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和相关单项服务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合法,不含任何夸大、虚假成分。

3.甲方负责为游学项目提供签证指导及签证办理。

4.甲方应当告知乙方旅游者参加游学项目申请所需要准备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并负责汇总、提交游学项目申请所需要准备的信息和资料。

5.甲方须严格按照与乙方书面确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提供相关服务。

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谨慎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避免出错,确保服务质量。

7.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和旅游服务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印制的所有宣传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须严格以甲方的产品内容、标准、要求等为准,不得有夸大和虚构情形,否则乙方应当自行处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承担全部后果。

2.乙方业务团队对甲方发布的产品应详细读解,对于不清楚的内容或者行程应及时向甲方咨询。乙方业务团队介绍、推荐、销售甲方产品时,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甲方的产品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做出超出甲方产品内容、标准的承诺,否则乙方应当自行处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承担全部后果。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书面确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与旅游者签订合法《旅游合同》(其中乙方与散拼团旅游者签署《旅游合同》时应当明确有效获得旅游者同意拼团或转团的条款约定),开具正式的收费收据或发票;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出团通知书》《安全告知书》等,就旅游行程、出行注意事项及旅游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提出警示及防范建议以及提示旅游者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获旅游者书面签字确认。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4.乙方与旅游者签约时,应当明确告知旅游者在境外应当听从领队指挥,离团需经领队同意(旅游者是未成年人的,乙方应当向合法签约人及旅游者明确告知并着重强调,未成年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听从领队指挥,不得离队,不得单独行动,严禁脱团!)并按时回国。乙方承诺对旅游者在境外离团、脱团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并自行处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如旅游者出现未按时回国、滞留不归等情况,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乙方因开展合同项下的服务而产生的成本、费用、税等全部支出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收集、整理并向甲方提供旅游者参加游学项目申请所需要准备的全部信息和资料并保证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应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7.乙方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第五条 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均应指定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指定的负责人就本合同履行作出的意思表示均可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非本合同约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除外)均无权代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一方变更负责人时,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甲方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     

微信号:    

QQ:   

乙方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       

微信号:        

QQ:     


2.团队操作程序


2.1 产品交接

2.1.1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询价需求(包括出发日期、出行人数、行程安排等内容)之时起24小时内,向乙方书面提供产品的具体资料,包括按约定的报价方式提供的产品名称、产品价格、出行人数、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具体的出发日期,须提前预订的时间要求等。

2.1.2 乙方有权对于甲方的报价进行审核,并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产品具体资料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原路径书面回复确认;

2.1.3 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产品资料,设计、制作相应的宣传推广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和预订程序,并发布到乙方网站或乙方其他销售渠道上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


2.2 业务确认

2.2.1 甲、乙双方应当保持信息交流,及时互通情况。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提前预定时间内,就预订旅游者名单资料、行程线路、出行时间、接待费用金额等事项向甲方发送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团队结算确认书》。“提前预定时间”约定,具体如下:

2.2.1.1 国内游,乙方最迟于出团前      日(不含第      日)向甲方发送《团队结算确认书》;

2.2.1.2 出境游,乙方最迟于出境前      日(不含第      日)向甲方发送《团队结算确认书》;

2.2.1.3 特殊情况:“黄金周”、小长假、圣诞节期间等旺季,需另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团队结算确认书》的时间,关于“旺季”时段的界定以及双方最后书面确认时间的具体要求,以甲方负责人书面通知为准。

2.2.2 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书面《团队结算确认书》之时起24小时内通过原途径回复是否予以确认。如甲方确认接待的,应当于回复确认同时将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团队结算确认书》回复乙方。

2.2.3 《团队结算确认书》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重要凭证。

2.2.4在甲方根据乙方的询价要求提供书面报价后,甲方产品如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如调整价格低于原价,双方按照调整价格结算;如调整价格高于原价,双方按照原价结算。



2.3 接待执行

2.3.1 甲方在约定的出发日保证乙方组织的旅游者如期出发,如期返回,保证旅游接待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甲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旅游者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2.3.2 因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行程延滞并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法处理,但甲方有责任作好解释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尽量减少旅游者损失。接待中因甲方过错原因给乙方及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散客操作程序

3.1 产品交接

3.1.1 甲方应向乙方书面提供产品的具体资料,包括按约定的报价方式提供的产品名称、产品价格、最低成团人数、行程安排、服务标准、具体的出发日期,须提前预订的时间要求等。

3.1.2 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产品资料,设计、制作相应的宣传推广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和预订程序,并发布到乙方网站或乙方其他销售渠道上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


3.2 业务确认

3.2.1 甲、乙双方应当保持信息交流,及时互通情况。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提前预定时间内,就预订旅游者名单资料、行程线路、出行时间、接待费用金额等事项向甲方发送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散客结算确认书》。“提前预定时间”约定,具体如下:

3.2.1.1 国内游,乙方最迟于出团前      日(不含第      日)向甲方发送《散客结算确认书》;

3.2.1.2 出境游,乙方最迟于出境前      日(不含第      日)向甲方发送《散客结算确认书》;

3.2.1.3 特殊情况:“黄金周”、小长假、圣诞节期间等旺季,需另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散客结算确认书》的时间,关于“旺季”时段的界定以及双方最后书面确认时间的具体要求,以甲方负责人书面通知为准。

3.2.2 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书面《散客结算确认书》之时起4小时内通过原途径回复是否予以确认。如甲方确认接待的,应当于回复确认同时将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散客结算确认书》回复乙方。

3.2.3 《散客结算确认书》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重要凭证。


3.3 接待执行

3.3.1 甲方在约定的出发日保证乙方组织的旅游者如期出发,如期返回,保证旅游接待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甲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向旅游者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

3.3.2 因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行程延滞并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法处理,但甲方有责任作好解释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尽量减少旅游者损失。因甲方过错原因给乙方及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条 结算

1.甲乙双方同意结算采取一团一结方式。即乙方应当在甲方向其发送按照本合同约定有效的《团队结算确认单》或《散客结算确认单》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将全部接待费用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2.具体接待费用金额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效的《团队结算确认单》或《散客结算确认单》约定为准。

3.甲、乙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并尊重对方的财务制度,对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力予以帮助。


第七条  旅游事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

1.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甲方应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乙方应积极妥善地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

2.如发生投诉,收到投诉的一方应及时将投诉情况详细告知对方。甲、乙双方须按约定书面确认投诉事件的责任方,由责任方派专人处理,非责任方提供配合义务。但是,根据当事人的属地原则如书面确定由非责任方负责处理更为经济和便利,则非责任方亦应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规以及责任方书面处理意见积极承担投诉及争议的处理工作。

3.无论投诉产生于旅游服务的任何阶段,甲方均有权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投诉及争议的处理期限不得超过7天,自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最先获知投诉及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宣传推广、代理签约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甲方提供配合义务;因旅游接待服务过程而发生的投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向旅游者承担责任,乙方提供配合义务。

5.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的失误引起和用户的争议以至于法律纠纷,将由引起纠纷的一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条 违约条款

1.  甲方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生效的《团队结算确认单》或《散客结算确认单》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如甲方操作失误造成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如甲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补偿服务或者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乙方(或者在乙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由甲方将前述差额直接退还给旅游者),并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规赔偿旅游者损失。

2.  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与旅游者签署的《旅游合同》《行程单》等文件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与甲乙双方签订的生效的《团队结算确认单》或《散客结算确认单》约定的服务标准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应当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乙方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接待费用或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日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接待费用之前,有权立即停止相关服务(必须先付款后服务)。乙方迟延付款达三日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待服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因甲方违规操作,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过失或者过错等事由,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任何一方在处理旅游事故、投诉及争议时,突破《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规规定赔偿范围之赔偿行为,视为故意扩大损失行为。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规规定赔偿范围之外的赔偿部分,视为故意扩大损失部分,应由该方自行承担,无权向另一方追偿。

6.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证人出庭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期,双方均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授权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单独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双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

3.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乙双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双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禁止贿赂条款

1.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但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达美旅行社举报邮箱:       

2.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系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合意,并非一方决定并提供的格式条款。

2.合同所有事宜以及操作程序,双方均由专人负责。双方负责人通过本合同约定联系方式进行的确认、通知等均视为书面确认、通知等,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资不抵债,或被进行清算,或终止经营,或提出破产申请/被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另一方均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服务而不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任何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达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时间: